10.3969/j.issn.1001-2397.2010.01.07
侵权责任法视野中的生态损害
"塔斯曼海"案的处理取得较为圆满的结果,而"松花江重大水污染责任事故"的处理却遭遇尴尬局面.这证明了行政处罚不能取代民事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不应当对生态损害视而不见.侵权责任法虽然不能提供填补生态损害的直接依据,但能够利用生态损害与传统损害之间的重叠关系,在填补物(资产性的生态环境组成要素)之所有人的损害时兼顾生态损害.
生态损害、直接模式、间接模式、恢复原状、价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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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2(民法)
2010-04-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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