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10.01.04
司法之所以为司法的组织结构依据——论中国法院改革的核心问题之所在
司法之所以为司法,在于其功能不同于立法和行政,更在于它有一种不同于立法和行政的组织结构来保障.组织结构决定了组织中人的行为的基本指向及其沟通和互动方式.中国法院以等级结构为主的组织结构,造成了所有进入法院的人的行为表现为以以垂直指向、纵向沟通和服从型互动为主;在审理阶段所有参与人的交流不积极,也不深入;判决权可能在法院内部被处于各等级结构的法官分享,也可能在法院以外被瓜分;还表现为"审"与"判"分离,判决书缺乏说理性,审判缺乏公开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等方面.中国法院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将这种以等级结构为主的组织结构变为以同等结构为主,将法院内可与审判分离的等级结构因素从法院中分离出来,进行更加集中化、行政化和等级化的管理.
司法、中国法院、同等结构、等级结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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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82(司法制度)
2010-04-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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