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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09.05.05

我国企业重整制度的改良与预先包裹式重整

引用
我国现行的企业重整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重整成本昂贵、缺乏效率、易于滥用等三个方面,因此,企业重整制度容易成为债务人拖延甚至拒绝偿债的工具.而非正式的企业重整制度即法院外协商机制,能在较短时间内以较低成本拯救陷于经营一时困顿的债务人企业,但"一致决"的重整决议方式缺乏可操作性,因而将严重影响企业复兴.我国应借鉴各国企业重整制度的成功经验.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建立预先包裹式重整制度.

企业重整、预先包裹式重整、引入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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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09-1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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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31

2009,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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