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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09.04.07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引用
在当前的金融危机中,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法律纠纷,急需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风险进行明确划分和适当分配.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四类,其中最重要的是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该产品的各方当事人之间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对理财产品应实行"监管分业,产品混业"的管理制度,理财产品的品种不宜过多.应推出标准化的理财产品.银行在理财合同中设定的终止区间,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认定是无效的.在理财产品的质押问题上,应通过行政法规来弥补<物权法>的不足.在理财产品的诉讼中,只有在银行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理财产品的亏损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应修改<商业银行法>,将理财业务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

理财产品、信托、质押、终止期间、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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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33(经济法、财政法)

2009-08-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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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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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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