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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09.04.06

公平责任新论

引用
公平责任作为归责原则有自己独立的适用范围,能够弥补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的不足,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公平责任与其他归责原则有共同的价值和逻辑起点.公平责任应当以公平为价值目标,以直接的加害行为作为归责基础,而以衡平作为最终确定加害人损害赔偿额的手段.即所谓"公平"是体现在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上,而不是体现在责任成立上.

公平、归责、责任

31

DF51(民法)

2009-08-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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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31

2009,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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