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9.02.019
财产权二元体系新论——以排他性财产权与非排他性财产权的区分为视角
在财产权体系内,既有支配性和排他性兼具的物权、知识产权,也有支配性和排他性都不具备的财产权(如普通的合同债权),还有无支配性但有排他性的财产权(如经预告登记的债权).财产权的性质不同,其构造技术也不相同.如果以"排他性与非排他性及与之相适应的权利构造技术"为区分要素,可将财产权分为排他性的财产权和非排他性的财产权.这种新的财产权二元体系的建构可以在保持与传统民法上物权、债权二元权利体系的传承性的同时,涵盖知识产权及其它财产权类型,并且有助于我们清晰地认识各种财产权的性质、效力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权利构造特点和要求,从而有助于我们对各种财产权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财产权体系、排他性、非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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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3(经济法、财政法)
2009-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62-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