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1-2397.2009.02.013

明知与刑事推定

引用
对于明知,通常应在行为人具有这种认识的情况下,司法上去认定该明知是否存在,而不是在行为人缺乏认识时,司法上推定其存在明知.主观上的认识因素,存在"确知"(肯定知道)和"确实不知"两极.在这两者之间,根据认识程度的由强到弱,还分别存在"实知"(事实上知道)、"或知"(可能知道)、"应知"(应当知道)3种类型.这些认识因素,绝大多数与推定无关.在司法解释中,大量使用"应当知道"一词,但其中多数属于行为人"实知"的范畴,基本不涉及刑事推定问题.今后,在进行司法解释时,可以把"明知"解释为确知或者实知.只有在个别明显属于推定的场合,保留"应当知道"的表述.对明知进行分级,将其内涵进一步细化,充分考虑了刑事证明责任的负担问题,也有助于司法解释的精确化,其意义不可低估.

明知、推定、确知、实知

31

DF61(刑法)

2009-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09-118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31

2009,31(2)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