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9.02.006
论地方政府决策中利益代表参与模式的法律建构
地方社会利益诉求多样化的现实导致传统的"传送带理论"无法圆满解释地方政府决策在利益取舍上的合法性.利益代表参与地方政府决策的模式将有助于缓解目前的"合洳}生缺失"以及相应的"决策失败"的困境.在利益代表参与模式下,参与者以"价值与技术"的基本区分为基础来确立利益代表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以资格界定和参与方式作为制度构建的核心.针对目前我国"专家理性"仍居主导地位的现状,有必要从现有的咨询专家委员会入手,将成员资格扩展至以相关利益主体构成的临时性代表,形成包括利益代表在内的咨询委员会制度,以此建构利益代表参与地方政府决策的制度端口.
利益代表参与模式、地方政府决策、价值与技术、利益代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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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21
教育部社科研究基金青年基金项目"论我国地方政府经济规制的法规范机制"06JC820010
2009-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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