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8.06.014
论协商性司法的理论基础
协商性司法是一种新的程序主义,它强调通过对话、协商、妥协实现纠纷的有效解决.在协商性司法中,正义被重新解释,即当事人所追求的是自己需要的正义,称之为"互利正义"或者"协商正义".对话与妥协是协商性司法的基本作用机理,而程序保障则是协商性司法的制度框架.
协商性司法、对话、妥协、互利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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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18.2(诉讼法)
2009-0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1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