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8.06.006
论行政法视野中的类推制度
在作为公法的行政法领域之内,类推制度同样有其得以存在的正当性.行政法领域存在类推制度的原因是:其一,法律漏洞的现实存在;其二,为了避免行政机关侵损法律保留原则;其三,类推制度不违反立法的民主性原则及法的安定性原则.就行政法领域类推制度的适用范围来看,类推制度仅存在于给付行政领域,秩序行政领域不具有该制度得以生成的基础.给付行政领域的类推适用,应秉持整体主义的视角,摒弃不利类推禁止原则,而行政法领域类推制度的适用,应秉持公法优先、兼顾并适当限制私法的原则.
类推制度、法律漏洞、秩序行政、给付行政、行政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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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行政法)
2007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立法不作为状态下基本权利的保护"07JA820019
2009-0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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