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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08.06.002

反对解释与法治的方法之途——回应范进学教授

引用
针对范进学教授提出所有法律并不反对解释的观点,我认为法律解释的对象有三:一是事实,即通过解释赋予事实以法律意义;二是模糊不清的法律规定,即通过解释把不清楚的法律说清楚;三是对已做出的"法律"判断进行反思,对不符合法律思维的判断进行矫正.所有的法律解释都必须是根据法律的解释,这是法律解释的独断性要求.从法制原则上看,现行法律是解释的根据,而不是主要的解释对象."法治反对解释的原则",反对的是对清晰的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并不是反对对事实以及判断的解释.法律适用是一个维护法制的概念,而法律解释的泛化或绝对化隐藏着很多瓦解法制的危险,其中最主要的是可能淡化法律的规范作用.依法办事是法治之途中最简便而有效的方法.

法律规则、法律解释、法治之路、反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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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52(法的理论(法学))

2009-0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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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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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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