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8.06.001
通向法治之途的方法论——与陈金钊教授第二次商榷
随着近代意义上的法治主义演进为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主义,法治主义者对待法律解释的基本立场除了坚持反对之于字意清楚的法律文本进行解释外,亦承认了在法律文本文字不清楚的情形下允许法官进行法律解释的可能与必要,法治反对解释的立场仅仅对应于近代法治主义;所以,"法治反对解释"只局限于近代意义的法治内涵上,而不能普遍化为一般意义的法治目的与法治要求;原意主义方法论与"法治反对解释"并非一回事,它们各自皆有不同的内涵;无论是原意主义、消极主义方法论,还是非原意主义、积极主义方法论,皆是通向法治之途的方法论.
法治、法律解释、反对解释、原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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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52(法的理论(法学))
2009-0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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