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8.02.019
信用权保护立法研究
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在民法典中对信用权的保护可以分为七种模式.其中,智利-德国模式和中国台湾地区模式最值得借鉴.从信用权保护法律体系角度看,我国应该在侵权行为法部分明定侵害信用行为的救济,而且要摒弃将商事组织和自然人信用权分别规定的立法方式.我国信用权保护的规范应当表述为:危害他人信用,导致他人信用度降低,以及经济交易或职业生计上利益受损,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用权、侵权、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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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1(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信用法律制度研究"04BFX030;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08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侵害信用权民事责任研究"
2008-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6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