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8.02.008
论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
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正当性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经济生活中的"市场失灵";二是宏观调控能够法治化.宏观调控法治化的最终标志,是司法可以也能够对宏观调控行为进行审理与裁判.认为宏观调控行为具有不可诉性的观点在理论上因有悖于法治的基本理念而不合时宜,在实践中则可能因应人治的需要而十分有害.虽然要实现宏观调控的可诉性在目前还存在许多障碍,但这并不能成为否认宏观调控可诉性的理由.通过对现行司法制度的改革,以建立"公益诉讼"为突破口,辅之以"法院之友"等手段,宏观调控的可诉性是可以实现的.
宏观调控、法治化、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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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经济法、财政法)
2008-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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