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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08.01.016

论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解释两岸关系的方法

引用
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凭借所谓"释宪"机制,在两岸关系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针对两岸关系,已作成"法统"型、权利型、制度型三类共16个解释.大法官在解释两岸关系时,综合运用了文义、论理、历史、体系等传统解释方法,以及"政治问题不审查"、"结果取向解释"以及"宪法解释宪法"等新兴解释方法.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大法官在选择解释两岸关系的方法时,表现出所谓"去政治化"倾向.而"台独"分裂势力也正是利用大法官解释两岸关系时的"去政治化"倾向,力图通过维持形式上"中立"的法学方法,为其"台独"目的提供"正当化"外衣.

"宪政改革"、两岸关系、"司法院"大法官、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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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2(国家法、宪法)

2008-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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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397

50-1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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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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