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7.05.021
私人所有权:所有权制度的支点——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所有权制度
自罗马法始,私人所有权虽历沧桑之巨变,却一直是人类财产权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其对于个人有尊严的进行市民生活乃至政治国家之进步,都具有不可替代之价值.而在当下之我国,《宪法》及《物权法》明确规定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物权法》并对作为所谓公有制在法律上之体现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似乎抛弃了大陆法系以私人所有权为所有权制度之基准的传统,但事实上,私人所有权仍然是也应当是我国所有权制度的支点,只有以此为前提才能正确理解我国《物权法》的所有权制度,特别是正确认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制度.
私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物权法、公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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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07-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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