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7.02.025
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探讨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并不是单纯按民法理念设计的制度,因此,仅以民法理念来诠释这一制度是不可能对它形成正确认识的.我国农村土地从来就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承包土地权利也从来不是一种单纯的财产权利.我国农村承包土地上存在的是由一系列权利构成的权利束:土地的社会功能(保障属性)派生出成员权,而成员权又派生出土地承包权;土地承包权行使的结果产生承包土地使用权,再由承包土地使用权派生出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赋予承包土地使用权以物权属性,但应以解决一系列基础性问题为前提.
承包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性质、物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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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5(经济法、财政法)
2007-05-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70-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