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7.01.014
《公司法》有关公司对外担保新规定的质疑
新修改的《公司法》有关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的规定,对于规范公司担保秩序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这些规定也有明显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规则的自律性和强制性交融,担保的合法有效性未得到明确;法条过于简洁,牺牲了规则的精确性,导致规则的不确定性;过度追求交易安全,片面要求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决议,损害交易效率;未给特殊的公司类型留下特别的空间,妨碍公司日常业务的合法开展;法律本身的缺憾加上有关监管规章的未紧密配套,使得有关缺憾更加明显.
《公司法》、担保、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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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3-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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