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6.06.020
民事诉讼协同主义:在理想和现实之间
民事诉讼协同主义,是由当事人的真实义务和法院的阐明权(义务)等一系列诉讼义务构成的理想化的诉讼图景.协同主义的基础条件是民事诉讼制度的社会化、福利化,通过适当扩大法院职权,修正、补充辩论主义.协同主义并非是一种独立的诉讼模式,而是协调各方诉讼行为的一种诉讼理想,其作用在于协调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整体关系.在我国构建协同主义,必须兼顾其周边制度要素.
协同主义、辩论主义、阐明权、真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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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6-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37-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