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6.05.011
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模式
宪法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需要在国家权力运行活动中具体化.如何将"公共利益"具体化呢?学界和实务界提出了三种基本模式.第一种是人大以"一事一议"方式界定"公共利益",第二种是由司法承担对"公共利益"的最终界定,第三种是人大以列举式立法模式将"公共利益"具体化、固置化.第一种模式正确认识到界定"公共利益"属于权力机关的权限,但具体方式却不可行;第二种司法决定模式既缺乏实质合法性,又没有技术可行性;第三种模式在立法上虽有一定困难,但也有其他国家和地区成功经验可资,是实现宪法"公共利益"规定对公民权利保护和对国家权力制约的惟一现实可行之路.要在国家权力运行上界定"公共利益",还必须解决目前我国"公共利益"泛化掩盖下的许多具体矛盾.
公共利益、普通法律、列举式、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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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2(国家法、宪法)
2006-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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