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6.03.019
论中国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建立
我国《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了"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并且对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和解也未作规定,然而实践中和解普遍存在.行政诉讼和解存在的有力依据为:现代公共行政已从权力中心走向服务中心和行政裁量权的广泛存在.和解是不同于判决和撤诉的一种独立的诉讼制度,与法治原则并不矛盾.它体现了当事人的主体性,并能够促使新的行政活动方式产生.在中国语境之下,未来《行政诉讼法》应建立和解而非调解制度才是最佳选择.
行政诉讼、和解、裁量权、判决、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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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44(诉讼法)
2006-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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