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6.03.007
土地所有权权利结构重构
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之上建立土地市场法律制度,必然导致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分离.我国经过20多年的土地有偿使用法律制度的实践,已经在事实上将土地使用权置于一个独立物权法律地位.以土地使用权为核心构建的中国土地法律制度,应当突破传统的土地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项权能,并代之以土地的设定权、收入权、使用权、发展权和回归权.传统的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则相应地纳入新型权利结构的土地使用权之中.
土地所有权、权利结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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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06-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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