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6.02.011
现代刑法中报复主义残迹的清算
以"恶"为主线的传统刑法在相当程度上具有报复色彩,报复主义起源于人性复仇本能,受到人类社会的相互性原则限制后,流变为罪刑均衡的报应论.但个人的复仇本能常被国家利用,国家权威本能更易增加新的复仇性,进而把罪犯视为社会的敌人.报复主义在解决犯罪的同时又酝酿着新的犯罪,现代刑法要特别警惕报复主义借国家权威主义哲学观发作.
个人复仇、报复主义、国家权威
28
DF61(刑法)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2005038033
2006-06-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9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