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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05.06.022

论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与立法完善

引用
作为司法外解决争议手段的国际商事仲裁兼具契约性和司法性的混合特质,从而使得法院对于这一制度进行审查成为必要与必然.仲裁的司法审查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仲裁开庭前的司法审查,仲裁程序进行中的司法审查,仲裁裁决作出后的司法审查.仲裁作出后对裁决的司法审查尤为重要;但这种审查必须是适度的,应当承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简化和明确司法审查的范围和标准,审查应以支持和协助为主,控制和干预为辅.支持和促进仲裁发展是法院行使这一权力的立足点.我国应当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通过对<仲裁法>的修改,建立适度的司法审查制度.

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仲裁协议、仲裁裁决、适度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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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74(国际法)

2005-1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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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397

50-1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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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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