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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05.06.009

法与人:从对立到和谐

引用
人是法的逻辑起点,法是基于人的需要而产生的规则体系,因而法与人应该是相协调的,法应该以人为本;然而,在阶级社会,法异化了,或以神为本,或以物为本,法与人相对立.法的异化扭曲了法的本质,背离了法的本意,制约着人的发展.法回归于人,法与人和谐统一,既是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人发展的客观要求.马克思主义法学世界观为法回归于人奠定了理论根基,社会主义制度为法回归于人提供了先决条件.目前,我国在法的人本化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但要实现法与人的和谐统一,还必须做出多方面努力.

法、人、冲突、和谐

27

DF092(法的理论(法学))

2005-1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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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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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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