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1-2397.2005.05.020

论无期徒刑减刑后的假释考验期限--一个合理性解释

引用
<刑法>没有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也没有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假释考验期限.对于前一个漏洞,已经通过司法解释弥补,但后一个漏洞依然存在.我国在减刑制度的立法技术上缺乏对国外经验的比较借鉴;司法实践中假释适用率过低;对假释本质的"恩惠说"认识导致假释条文虚置化;惩罚哲学上长期偏重罪犯的监狱内改造而轻视、忽视非监禁刑改造等,既是漏洞出现的原因,也是漏洞不被发现的原因.面对有权解释的缺位,可以根据合理解释原则,对这一漏洞给出不明显违背常识、常理、常情的学理解答.

假释考验期限、法律漏洞、合理解释

27

DF639(刑法)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48-155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27

2005,27(5)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