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5.05.013
恶意失权规则的价值分析
物权的变动只有经过公示程式,才具有对社会的公信效力,交易安全方可得到确实保障.现行的善意保护规则虽然可以暂时性地弥补公信力的不足,但终究不是法治国家之恰当选择.当然,采纳能够有效保证物权变动公信力的物权行为无因性规则,并非没有限度.不过,缺憾的存在并不可怕,我们可以通过造就恶意失权制度,以矫正物权行为无因性规则的缺陷.
物权行为无因性、恶意失权、关系
27
DF521(民法)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97-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