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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05.05.013

恶意失权规则的价值分析

引用
物权的变动只有经过公示程式,才具有对社会的公信效力,交易安全方可得到确实保障.现行的善意保护规则虽然可以暂时性地弥补公信力的不足,但终究不是法治国家之恰当选择.当然,采纳能够有效保证物权变动公信力的物权行为无因性规则,并非没有限度.不过,缺憾的存在并不可怕,我们可以通过造就恶意失权制度,以矫正物权行为无因性规则的缺陷.

物权行为无因性、恶意失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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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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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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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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