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5.04.010
再议"合一论"与"复合罪过说"
德国关于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的合一论的主张与我国学者所提出的复合罪过的概念各有特定含义,"合一论"的罪过形式的出现有其特定的类型划分和观念为前提.复合罪过现象的原始含义不同于合一论.应该结合我国<刑法>分则的具体罪名来进行真正复合罪过形式的研究.
间接故意、有认识过失、合一论、复合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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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1(刑法)
2005-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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