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4.06.018
试论政府干预及其法律规制
作为市场经济制度的两种基本经济调节力量,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二者关系问题一直是经济学界和经济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市场缺陷导致市场失灵,使政府干预有其合理性;政府干预并非完美无缺,也有其局限性.鉴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干预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法为市场经济提供制度保障,保护市场免受任意的政府行为的干涉,需要规制政府干预,有效匡正政府失灵.经济法作为"干预政府之法"理所当然应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制.
政府干预、合理性、局限性、法律规制、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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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1(经济法、财政法)
2005-0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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