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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04.06.014

我国行政诉讼全面审查制度再思考--法院对行政机关认定事实的态度分析

引用
我国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认定事实采取怀疑或否定态度,对行政机关认定事实实行全面审查.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对行政机关的事实认定采取尊重态度,对事实问题采用宽松的审查标准.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诉讼一般不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都进行全面审查.我国应当重新思考人民法院的全面审查制度,对专业性和技术性强的行政案件,以及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决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行政机关对事实的认定.对一般案件事实,如果法律规定以具备某种性质为要件时,审查行政机关对事实性质的判断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重大的或对当事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行政诉讼、案件事实、证据规则、审查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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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43(诉讼法)

2005-0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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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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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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