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4.05.008
森林权属的法律体系构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权属的制度,面临着理论和实践中的重大问题.要构造完善的森林权属体系,不仅应该坚持以生态建设为重的原则,还应充分发挥森林的经济价值,增加权利的可转让性.为此,要在坚持主体标准的前提下,充实、完善客体标准,根据"二元主义"的模式,将权利细致化,改造现有的林地和林木所有权,清楚界定采伐许可证与林木采伐权之间的关系,取消运输许可证.
森林、权属、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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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63(经济法、财政法)
2004-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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