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4.05.003
地役权制度的立法价值与模式选择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关系宿生争论,有以所谓相邻权取代地役权的,有以地役权取代相邻权者,二者关系究竟如何,在我国目前物权立法紧迫之际必须做出回答.笔者在考察了二者的基本含义和功能的基础上,指出二者的区别体现在基本保障和更高追求上,而且地役权还具有排除或者改变相邻关系适用、满足人们获得对土地利用形式多样化和稳定化的要求,具有独立而充分的立法空间和重要立法价值,理应在明确其名称和立法模式的前提下,在我国未来物权法中加以规定.
地役权、相邻关系、立法空间、立法价值、立法模式
26
DF521(民法)
2004-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