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4.05.002
制定法对财产权的影响
随着社会形态由早期自足型静态经济进入消费阶段,实物生产总体呈现出供大于求的状态,由于私人合意和公法作用的加大,各种"新财产"层出不穷,由此使我们必须考虑把财产概念纳入制度性事实的范畴,重新思考其上的财产体和财产权两重含义,特别是后者,以顺应其发展规律,通过制定法对此权能因子做出适当的调整.
财产权、新财产、制定法、制度性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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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民法)
2004-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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