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4.04.019
宋格初探
宋初,编敕为最主要、最经常的立法形式,格的地位及作用明显衰微.神宗元丰以后,对格的编订又明显增加,其编纂体例等也有变化.这一变化的原因,是神宗对编敕、令、格、式的性质作重新界定,使格的性质发生显著变化:格完全行政法化,成为令的实施细则.格的性质的变化,其内在原因是编敕的刑法化.由于宋格成为令的实施细则,原为令的实施细则及公文程式的式则成为纯粹的公文程式.由于编敕、格性质及立法功能的变化,使得宋朝的立法模式也发生变化,即由宋初主要通过编敕进行立法的模式,变成对敕、令、格、式统一编订的立法模式.
宋格、实施细则、立法模式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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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42(法的理论(法学))
2004-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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