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1-2397.2004.03.021

提存论--《合同法》第101-104条的解释论

引用
<合同法>中的提存属清偿提存,以提存代替清偿,达到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效果.提存是债务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缔结的一种向第三人履行的保管合同.提存的原因分为三类,债权人拒绝受领、债权人不能受领以及债权人不确知.<合同法>并非不认有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权利,在解释上应当承认提存人有取回权.对提存消灭债务之效力,宜采"停止条件说".由提存便当然发生债权人的提存物领取请求权和提存人的清偿拒绝权;仅当取回权消灭后,债务始真正(溯及自提存时)归于消灭.

提存、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取回权

26

DF525(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3BFX017

2004-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41-147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26

2004,26(3)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