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4.03.021
提存论--《合同法》第101-104条的解释论
<合同法>中的提存属清偿提存,以提存代替清偿,达到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效果.提存是债务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缔结的一种向第三人履行的保管合同.提存的原因分为三类,债权人拒绝受领、债权人不能受领以及债权人不确知.<合同法>并非不认有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权利,在解释上应当承认提存人有取回权.对提存消灭债务之效力,宜采"停止条件说".由提存便当然发生债权人的提存物领取请求权和提存人的清偿拒绝权;仅当取回权消灭后,债务始真正(溯及自提存时)归于消灭.
提存、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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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5(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3BFX017
2004-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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