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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04.03.011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律性质新探

引用
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律性质,现行的各种学说均不能作出准确的界定.其中的"优先补偿说"、"让利说"和"保本经营说"实际上只是分析了该制度的经济性质;而"股权(资本)转让说"和"减资说"对该制度的法律定性,则都存在着以偏概全,难以自圆其说的缺陷.似惟有本文提出的"特殊信贷说",可比较适当地说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先行回收投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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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国际法)

2004-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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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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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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