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4.02.024
对我国《水法》关于水资源流域管理规定的思考
2002年<水法>确立了水资源流域管理制度,设立了流域管理机构.本文认为<水法>对流域管理机构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真正落实流域管理制度,将导致流域管理机构的管理效果不显著,影响水法对正义价值的追求.建议建立健全具有权威性和独立性的科学的流域管理机构体系,强化流域水资源的宏观管理,弱化微观管理,增强服务功能.
水资源、流域管理机构、<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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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66(经济法、财政法)
2004-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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