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4.02.014
司法文明四辨
司法文明为制度文明应有之意.我国实现司法文明过程中,应当注意司法的消极性、中立性,法院不能主动发现已决案件确有错误进而依职权发动再审.法院在个案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避免司法审判沦为权力审判、新闻审判的附庸,当前特别要注意我国普遍存在着的以民意关注程度,决定案件裁判结果的非正常现象,建议以法官之友的制度设定形式,将民意关注司法纳入正当法律程序.
司法文明、司法性、权力审判、新闻审判、法官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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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8(司法制度)
2004-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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