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4.02.013
浅论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对侦查行为由法院统一进行司法审查,是现代民主国家的普遍做法.我国之所以未能建立这种司法审查制度,主要原因在于"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构造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影响以及法院的地位缺乏权威等.出于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贯彻决定与执行分离的原则、加强司法救济以及与国际刑事法治接轨的需要,我国也应当建立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具体内容包括如实行司法令状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规定侦查行为的可诉性等.
侦查行为、司法审查、司法令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6
DF84(司法制度)
2004-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8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