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3.06.025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法律适用问题探析--从担保法的视角出发
<合同法>第286条的颁行,在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引发了众多争议.对该项权利性质的认识,与其保护密切相关.为了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该项权利的批复中对其实现优于抵押权及其他债权的规定,将该项权利解释为优先权更为合理.该项优先权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其附从性、追及性、物上代位性及不可分性的特点,成为解决审判实践中所遭遇问题的理论基础.为此,本文对在审判实践中针对<合同法>第286条及批复的适用所提出的问题,如优先权与建筑施工合同的关系、优先权的确认及行使方式、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与<担保法>的衔接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探讨意见.
优先权、担保物权、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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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2(民法)
2004-04-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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