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1-2397.2003.06.024

物的概念与财产权立法构造

引用
理解民事财产权利及其立法构造,必须厘清民法物的概念.自罗马法以来,物的概念之争从未停息,物与财产更是纠缠不清.加之,现代高科技发展,物之形、物之体均呈前所未有之态,这不仅为理解民法物带来困惑,也造成民事财产权利立法构造的混乱.文章从历史演进、立法比较以及文化学的视角对物与财产界说进行分析比较,在此基础上强调民法最根本的属性--可支配性,并认为物之立法体系不同乃法律发达之结果.循此思路,文章对对<物权法>、以及<民法典>中的物的立法体系提出自己的设想.

物、财产、物权、财产权利、<民法典>

25

DF521(民法)

2004-04-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2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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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25

2003,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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