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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03.06.022

抵押物转让价金物上代位性研究

引用
传统民法上,抵押人处分权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抵押物的使用价值,使抵押物物尽其用,并实现抵押物交易价值的最大化.抵押权的追及力与抵押物出卖价金的物上代位性作为抵押权人享有的权利,目的在于为抵押债权提供信用担保,保护抵押债权的安全、实现资金的融通.现行制度体系对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过甚,而对于抵押人与买受人的保护相对薄弱,导致平等的权利人之间利益失衡.我国担保法应当引入权利衡平机制,赋予买受人以物上代位权,谋求各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保障交易安全实现抵押物使用价值及交易价值的最大化.

物上代位性、追及力、物尽其用、信用融资、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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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04-04-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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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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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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