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3.06.017
非法经营罪合理性质疑
我国刑法第225条第(4)项为非法经营罪设置了一种高度抽象的空白罪状.这种极为特殊的空白罪状形式,导致了刑事司法中非法经营罪的无限扩张.我国刑法中非法经营罪的设立及解释既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也与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相悖.在我国全面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国家刑罚权应尽量减少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应尽可能以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行业协会的惩诫以及企业自我监督来取代刑罚.
非法经营罪、空白罪状、罪刑法定原则、市场经济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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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23(政治制度与国家机构)
2004-04-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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