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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03.06.011

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

引用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但未明确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从而为民事执行活动的外部监督机制的设置留下了空白.本文从分析民事执行程序本身法律规定的缺陷以及现实存在的"执行难"和"执行乱"问题着手,就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同时阐明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监督的意义,并对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范围限于执行活动的合法性问题,监督的方式应当根据执行活动违法的形式有所不同,并不一定全部以抗诉的方式进行,监督程序的启动应当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前提.

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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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28.3(诉讼法)

2004-04-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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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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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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