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3.02.026
欺诈:一种竞争法的理论诠释--兼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与完善
欺诈在合同法中是一种意思瑕疵,在信息社会里,欺诈作为误导公众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能简单地视为合同法的特别法,欺诈的研究不应拘泥于意思表示的狭隘范围,反欺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应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畴来考察.从竞争法的角度来看,欺诈不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一种行为只要在客观上有误导消费者的效果,就足以构成欺诈.欺诈的救济措施,在主体设计、补救措施和赔偿责任上均有区别于传统合同欺诈的制度设计.
欺诈、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要件、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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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9(民法)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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