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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03.02.020

中国公司法之构造缺陷及克服

引用
作者认为,中国公司法在实践中存在以下缺陷: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之间区别模糊、国有独资公司定位不当、股份公司之董事会缺少有效约束、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虚拟化以及对关联公司以及公司集团的约束不力.为更好地发挥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实有改革有限公司制度以及重新塑造股份公司之董事会与监事会关系的必要.此外,还应当增加对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的法律规定.

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公司民主、关联公司、公司集团

25

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19-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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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25

20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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