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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02.02.018

电子资金类诈骗罪的若干问题

引用
电子资金类诈骗罪的行为方式独特,它不仅涉及现实空间,而且涉及虚拟空间.本文认为,该类犯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犯罪的着手始于虚拟空间的特定时刻,犯罪既遂的条件是发生现实结果,在认定是构成电子资金类诈骗罪还是盗窃罪时,应充分考虑进入虚拟环节前的现实性环节行为的性质.

电子资金类诈骗罪、虚拟空间、犯罪对象、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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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3(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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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1001-2397

50-1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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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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