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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2397.2002.02.011

债的代位保全问题评析

引用
债的代位保全是民法中的一项制度,始于《法国民法典》之规定,在我国,《合同法》第73条首次得以明确,对完善保护债权人制度起到了积极作用.文 章重点指出:适用代位保全的债不仅有合同之债,还有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 诸因素引起的债.代位权行使条件不仅应符合《合同法解释》第11条之一般规定,而且还要 补充、完善此规定.代位权行使的权利范围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的期间范围自代 位权行使条件成立时至先到期主债诉讼时效届满止,其期间性质为法定除斥期间.对此,笔者进行了全面论证.

债、代位权、保全、适用范围、评析

24

DF522(民法)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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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397

50-1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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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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