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1.03.013
公司董事表见代表制度之我见
本文从公司角度阐述了表见代表制度的成因及其意义,分析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并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重点分析了公司章程公示力的规定同公司董事表见代表制度之间的冲突问题,认为后者应优于前者适用,同时认为公司章程不应就公司的经营范围作出规定.最后,分析指明了公司董事表见代表的构成要件.
越权行为、表见代表、章程公示力、交易费用、交换、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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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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