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2397.2001.03.011
刑法解释的基本思想及主体
在刑法解释的基本思想上,学术界存在主观说、客观说与折衷说的论争,本文通过对其主要观点的述评,从法律文本与立法原意的关系,客观说与罪刑法定的关系,刑法的安全价值与公平价值的利益比较三方面论证了客观说的合理性,同时也对传统的客观说进行了修正.关于刑法解释的主体,本文从刑法解释的基本思想入手,结合现代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指出刑法解释的主体仅限于可作出规范性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和作出个案解释的各级审判委员会和法官.
刑法解释、法律文本、立法原意、罪刑法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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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刑法)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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